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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只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处以缓刑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有误,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向阳

审判员:张瑞田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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