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48岁。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姜丽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诉称,姜丽丽系申请人王某儿媳,申请人之子王某于2006年7月在扬州溺水身亡,2006年7月16日火化。王某去世后不久,姜丽丽于2006年8月10日丢下女儿王x离家出走,至今达四年有余,杳无音讯。现申请宣告姜丽丽失踪,确认王某为王x的法定监护人。
经查:姜丽丽系申请人王某儿媳,杨某玉系申请人王某妻子。申请人王某之子王某与姜丽丽于2005年5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2006年7月王某在扬州市溺水身亡。王某去世后,姜丽丽于2006年8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达四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姜丽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丽丽仍然下落不明。经查姜丽丽无财产。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某提交的本村X村委证明、姜丽丽与王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扬州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王某死亡证明、王x的户口薄、本院对姜丽丽之父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姜丽丽失踪,本院已发出公告寻找姜丽丽,公告期已届满,姜丽丽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姜丽丽为失踪人。
二、王某的祖父母王某、杨某玉为王x的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都
人民陪审员李原朴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