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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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某潍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