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0年1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马某(已判刑)等人在淮滨县北城邮政储蓄所北侧过道内,盗走方XX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红色大运125型摩托车。马某等人将车骑回阜阳市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阮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阮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本院(2010)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方XX的陈述及证人马某、杨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其购买的机动车来源不清,手续不全,且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先期羁押的一个月零十五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存春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孟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