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6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6日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马某得知李小羊欲从城固县残联贷款,便称其舅何长兴是汉中市残联主席,能帮李小羊从汉中市残联争取大额贷款,但需李小羊出钱打点关系,李小羊便委托马某帮其贷款。后以送礼为名马某先后四次骗取李小羊现金x元。上述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马某所作的供述可证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在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马某得知李小羊欲从城固县残联贷款,便称其舅何长兴是汉中市残联主席,能帮李小羊从汉中市残联争取大额贷款,但需李小羊出钱打点关系。李小羊信以为真,便委托马某帮其贷款。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谎称到汉中送礼,要求李小羊准备x元随他去汉中,后李小羊将x元交给马某。自此过后,被告人马某又以贷款需要中秋节送礼、打点关系、请某吃饭为名,分别骗取李小羊现金x元、x元、3600元。2010年10月,李小羊与马某失去联系,后经到汉中市残联询问何长兴,得知马某从未与何长兴联系贷款事宜,且汉中市残联不受理个人贷款业务。李小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马某四次共骗取李小羊现金x元,赃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小羊证明,2010年9月份,马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打点关系、请某、送礼为名分四次向他要了x元。
2、证人何长兴证明,马某从未找过他办理贷款事宜,且汉中市残联不受理个人贷款业务。
3、证人刘浩证明,2010年9月份的一天,马某白和李小羊来到汉中,马某白给李小羊介绍他是贷款的老李,在汉中三国酒店,马某白以请某联人吃饭为名向李小羊要了3000元。
4、证人张波证明,2010年9月的一天,李小羊让他开车送马某及他到汉中去一趟,在汉中天台大酒店门口,李小羊拿了一沓东西交给马某,过了几分钟,马某从酒店出来那沓东西不见了。又过了几天,马某给他打电话让把他送到桔园,在桔园镇桔柑市场门口,李小羊给马某了x元。马某说他舅舅是残联主席,他通过他舅舅给李小羊办理一笔100万元的无息贷款。
5、证人宋刚证明,2010年9月底的一天,马某给他还了2000元债务。
6、城固县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马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7、陕西省汉江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2009年8月21日马某刑满释放。
8、有马某成、何影雪与李小羊达成的协议及谅解书载卷为证。
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明李小羊为肢体残疾人。
10、被告人马某对骗取李小羊x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诈骗犯罪属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马某通过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至八年有期徒刑偏重,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东
人民陪审员:王云光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