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亚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汉族。
原告陶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辉、被告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诉称:2009年7月份与被告在网上认识,2009年12月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祁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发现被告祁某没有实话,2010年10月份被告因诈骗被判刑。现我和被告祁某没有感情,夫妻关系也已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祁某辩称:我因诈骗财物于2010年10月1日入狱,判刑2年半。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份在网上认识,2009年12月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祁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祁某因诈骗财物于2010年10月1日被判刑2年半,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祁某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祁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婚生女祁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有6万元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陶某提出离婚,被告祁某同意离婚,准许原告陶某与被告祁某离婚。
二、婚生女祁某某由原告陶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祁某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颍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