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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1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66公里+800米处,撞住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睢阳区X村居民闫XX,致闫XX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XX的陈某,证人王某、闫某X、闫某X、崔某、陈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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