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略))。
代表人张某,系该组组长。
徐某甲、徐某乙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塬村X组给付徐某甲、徐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各9650元,并负担诉讼费275元。判决生效后,陈塬村X组已给付徐某甲、徐某乙x元,权利人徐某甲、徐某乙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700元(含执行费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4700元,并已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华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