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性格粗暴并长期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董某辩称,我们已结婚多年并有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子董某×,X年X月X日生次子董某×,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二人均在广东务工。2011年共同在深圳经营棋牌室及电话亭,因被告参与赌博,导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中,被告立下保证,保证以后不再诈金花等赌博,并不再打原告。原告同意保证意见,但要求以判决形式结案。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两子。现诉讼中通过调解,被告认识到错误并立下保证,原告同意保证意见,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元银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