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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毛珊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曙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淡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

二、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人民币32,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芳芳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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