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大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湖南保靖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湖南生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0)州民二初字第X号吉首大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保靖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执行和解意愿。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州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唐利军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某军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