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6月26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木棍将刘xx的鼻部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xx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张某、贾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