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开文,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x,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郭某柱,株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与被告金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XX赔偿原告李XX各项经济损失x元,2011年12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被告金XX需共向原告李XX给付赔偿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