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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田某甲与被申请人龙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田某甲,女,1964年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明,湘西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田某甲同父异母弟弟。

原审被告田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田某甲胞妹。

申请再审人田某甲与被申请人龙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甲申请再审称,父亲因车祸死亡,车主已赔偿龙某12万元,自己应得3万元(已得1万元),另外,父亲与继母共同经营的退耕还林补助费共计8万元,除去一半由继母龙某所得外,自己应分得1万元,共计4万元。而原审只判x.52元+1226.20元,显然不公平。

被申请人龙某经电话通知未参加听证,并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田某甲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原审实体处理不当,即判决继承的份额低于法律的规定,经审查,其一,原审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正确的,但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12万元中死亡赔偿金为x元,其余4万多元是安葬费、抬某、拖尸及家庭困难补助金,应归尽丧葬义务及与死者生前同居生活并存在经济依赖关系的龙某、田某乙所有,不属于继承分割范围。其二,田某甲提出退耕还林补助金应继承分配的理由成立,但在原审和再审中没有提出龙某已领取补助金具体数额的证据。故原审判决龙某支付田某甲其父死亡赔偿金x.52元及房屋继承款1226.2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彭某友

代理审判员王振荣

代理审判员谢兴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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