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32-X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钟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玉被执行人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3-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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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