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000元。
二、原告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