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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原告巫某。

委托代理人巫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

原告巫某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被告胡某、被告黄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某独任审判。因被告黄某乙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经组成由审判员覃某为审判长,审判员计洪齐和人民陪审员覃某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与同一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起诉某同被告的其他三宗诉某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巫某、黄某甲,被告胡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某某、曾某某,被告黄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3月6日0时1嬖莞患氖薜盼坪崤颓跣祷爻吩蹬硪⒖隆诔q、陈华弦由象州往桐木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71KM处,适遇被告胡某驾驶的桂x睾椭孕蹲跣祷沙掠逅笸菹街蚍邢恍J弧姹『菘患氖档境戳滴惺倚嘤ú型迹秸栽蕉捣境牧档莱ⅲ霾才鬃煳媲莘患氖档境欤稍烦蹬硪笨〉莱鏊祝煳媲⒎隆诔隆一芟耸剑盗怀掏瘸鸲邓幕赖返宦ń峦适9隆适补话缶哟隙ㄈ『锌3咳鸩卧罚蹬硪⒖住(略)、陈华弦无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仅有黄某乙向原告支付了埋葬费x元,其余分文未付。

事故车辆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黄某乙,在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被告胡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原告受伤结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乙是事故车辆所有人,雇请被告胡某驾驶车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照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诉某求判令被告胡某、黄某乙共同原告赔偿x.70元(含医疗费x.7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4429元、交通费120元,另已扣除黄某乙已支付的x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诉某通事故属实,对原告所请求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但后续治疗费没有司法鉴定、只有医院建议,营养费没有医疗证明,均不应支持;护理费应只计住院时间13天,误工费应按全休的3个月加上住院的13天计。关于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承担;对于不足部分,因胡某是被告黄某乙的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所以应由被告黄某乙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乙辩称,一、被告胡某虽然是被告黄某乙聘请的司机,但其工作内容是白天在工地从事拉运锰矿,其本案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外私自从事拉运甘蔗,不是职务行为,被告黄某乙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均原告巫某明知驾驶的是无号牌机动车还上路行驶,是其受伤害的原因之一,应当自己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三、关于原告的损失计算意见,与被告胡某的意见基本相同。总之,被告黄某乙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0时10分,被告胡某驾驶的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寺村往象州方向行驶至省道307线71K冢笤嘧凡媛朊杂蚨上嬖赘煳媲莘患钍卮吩蹬硪⒖隆诔隆一南薜盼坪崤颓跣祷⒊錾才欤稍烦蹬硪笨〉莱鏊祝煳媲⒎隆诔隆一芟耸剑盗怀掏瘸鸲邓幕赖返宦ń峦适9隆适补话缶哟隙ㄈ希晃姹『菘患刀闯滴惺倚嘤ú型切问尚鲁适墓钡又蛟Γ杏3咳鸩卧罚蹬硪⒖住(略)、陈华弦无责任。

原告巫某受伤后经象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1年3月6日至当月18日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和证明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后全休3个月、3个月(后)取远端锁钉、骨愈合后取内固定物(约需4000元)等。原告巫某受到的合理损失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医药费x.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3天=52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误工费43元/天×103天=4429元、护理费43元/天×13天=559元、交通费120元,总计x.70元,被告黄某乙已赔付x元。

经查,桂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乙与广西兴达锰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该公司产出的锰矿由该辆车拉运;被告胡某为被告黄某乙雇请的司机,当时,被告胡某在获取货运信息并经报被告黄某乙批准后驾驶车辆运送甘蔗,在空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该辆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柳州公司综合部投保有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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