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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张某某与尹某某、被上诉人郭某乙、郭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某甲、张某某与尹某某、被上诉人郭某乙、郭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甲、张某某与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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