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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XX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邹某,男,19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无业,住(略),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二大队服刑。

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于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邹某某。原、被告婚后,被告邹某经常不上班,沉迷在电游室赌博。原告怀孕3个月,被告就开始吸毒,屡戒屡吸,致使工作都没有了。2006年3月被告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半,2008年7月底被告回来后,原、被告就一直分居。2009年6月被告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三年,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屡教不改,对家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邹某由原告单独直接抚育,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被告邹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于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邹某某。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邹某便沉迷于电游室内赌博,经常不上班。原告李某怀孕3个月时,被告邹某就开始吸毒,且屡戒屡吸,以致被原单位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开除。2006年4月被告邹某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9日被告又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原告认为被告屡教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女邹某某由原告李某单独直接抚育,直至小孩邹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邹某不承担小孩邹某某的抚育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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