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土家族,文某,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覃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截止2010年12月该犯累计得奖励分123.5分,2009年二季度、2010年四季度被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覃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谷平衡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