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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王某甲、贾某非法采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曾因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4年12月2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月6日止。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曾因犯重大责任某故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09年5月9日止。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甲、贾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王某甲、贾某、辩护人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戴某任某阳市开源煤矿矿长、王某甲任某术副矿长、贾某任某全副矿长时,组织开源煤矿越界开采。在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后,于2003年10月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对该矿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垒密闭墙。后被告人戴某指使王某甲、贾某等人负责让开源煤矿工人把密闭墙扒开继续开采,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煤矿资源。经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526.2米,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2455吨,价值共计x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甲、贾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其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数额偏高。

被告人王某甲、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戴某任某阳市开源煤矿矿长、王某甲任某术副矿长、贾某任某全副矿长时,组织开源煤矿越界开采。在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后,于2003年10月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对该矿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垒密闭墙。后被告人戴某指使王某甲、贾某等人负责让开源煤矿工人把密闭墙扒开继续开采,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煤矿资源。经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526.2米,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2455吨,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戴某供述,证明其系荥阳市开源煤矿法人代表,负责该矿全面工作,2003年10月该矿因越界开采被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罚款5000元并责令垒密闭墙的事实。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我们行政处罚后,没人检查时戴某让我们把密闭墙扒开继续越界开采,一旦有人检查我们就赶紧把密闭墙垒起来,就这样一直偷偷开采。越界开采的事由戴某召集我们五个负责人商量,最后由矿长戴某拍板决定的。3、被告人贾某供述:有关部门来检查的时候,戴某就让当天负责的副矿长通知任某把密闭墙垒起来,检查人员走后,再由当天负责的副矿长通知任某把密闭墙扒开继续开采。越界开采的事是由戴某召集我们几个负责人商量,戴某拍板决定,我们几个都同意。4、证人任某证言,证明该矿领导戴某、王某甲、贾某曾经指使其把垒的密闭墙扒掉,继续越界开采的事实。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的时候,如果有关部门来检查,戴某就让采煤队长任某把山巷采煤口处垒上密闭墙,检查人员走后就把密闭墙扒开继续开采。6、证人芦某某证言印证了该矿为了应付检查垒了一道假密闭墙,检查人员走后就把密闭墙拆掉,继续越界采煤的事实。7、证人丁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后责令其在越界开采处打设密闭墙的事实。8、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证明》、罚没票据各一份,证明2003年10月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因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事实。9、开源煤矿五职矿长统计表证明,被告人戴某任某源煤矿矿长,被告人王某甲任某源煤矿技术副矿长,被告人贾某任某源煤矿安全副矿长的事实。10、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证明荥阳市开源煤矿在副井东大巷以南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界外掘进巷道采出煤量2455吨,价值达x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文[2001]X号)文件证明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从事鉴定业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荥阳市开源煤矿越界开采煤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的批复》证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荥阳市开源煤矿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原煤量为2455吨,价值x元;《鉴定结论通知书》三份证明该鉴定结论已送达三被告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王某甲、贾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甲、贾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甲、贾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其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数额偏高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有河南鸿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鉴定结论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直接损失为x元。故其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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