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范某申请执行与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依照本院(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