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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阳某、郭某璋、郭某华、刘某(任)飞、刘某、谭菊梅(枚):

阳某、郭某璋、郭某华申请执行与刘某(任)飞、刘某、谭菊梅(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2月24日将本院作出的(2005)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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