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曾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X村,系申请人杨某的丈夫。根据杨某所述:杨某的丈夫曾某从2012年4月20日因患颅咽管瘤,入住湘雅附一医院神经外科36病室手术治疗。5月3日,突发脑疝引起大面积脑梗死,进行二次开颅手术后,送入重症监护室,重度昏迷至今。现请求法院宣告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杨某为曾某的监护人。
经审查,杨某所述情况属实。本院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曾某诊断为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某为曾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劲伟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