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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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陈某柏、陈某德、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陈某华:

关于陈某柏、陈某德申请执行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陈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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