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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孙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交二字(2010)第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同年四月八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交二字(2010)第X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杰

审判员晏红专

审判员徐光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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