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X号
申请人岳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XX。
法定代表人冯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晏XX,院长。
申请人岳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XX民医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岳仲决字[2009]X号裁决书,申请人岳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其申请理由为:岳阳仲裁委员会在本案裁决中对被申请人岳阳市XX民医院的违约行为以及申请人应享有的优先权未作出正确裁决,属枉法裁决。请求依法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09]X号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决属仲裁委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范畴,不能因为仲裁结果与当事人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就认为是枉法裁决。因申请人提不出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证据,故对申请人的撤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岳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09]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岳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