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11月份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戚XX现年12岁,长女戚XX,现年9岁。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不了解,婚后生活在一起经常生气。被告有赌博的不良习惯,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造成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男孩归被告抚养,女儿归我抚养;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戚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孩子也是我亲生的,我不会不管不问。原告说我打牌,我以后改正;她说借了别人3000元钱,我把钱给她拿出来;以后我不打牌了,挣的钱都交给她。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为结婚证一份。
被告戚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于1996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生子戚XX,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女儿戚XX,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起诉离婚,被告戚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张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春玲
审判员袁素凌
审判员王海雷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