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安塞县电影站职工。
被告沈某,男,57岁、汉族,住(略),安塞县文化稽查队职工。
被告高某,男,57岁、汉族,住(略),安塞县卫生局职工。
被告郝某,男,57岁、汉族,住(略),安塞县X镇政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贾某、沈某、高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贾某下落不明,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冯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