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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好又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建筑工程承包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省好又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好又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和被告好又多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2006年8月18日,被告与我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我为被告在纸店镇建设车间、仓库、办公楼、道路、围墙、门楼、配电房、室外排水等工程。我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只给付了我45万元的工程款,至今尚欠我x.70元的工程未付,我因垫资无法收回,欠工人工资和材料费用无法支付,无奈,我只能求助法律解决。特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息。

被告好又多食品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工程款的事实属实,因公司已停产暂时无力偿还,须待变卖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后才能偿付,并请求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8日,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好又多食品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项目包括车间、仓库、办公楼、道路、围墙、门楼、配电房、室外排水等项目,要求按施工图纸施工,工期为2006年8月20日至2006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为x.70元,之付期限为工程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30%,下欠的70%及利息于5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姜某某立即组织施工,按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并经被告方测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方在交付使用后的五个月内仅付工程款45万元,下欠x.70元经原告方多次追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测量记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按照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之付工程价款,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是引起纠纷的根源,理应之付下欠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属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好又多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姜某某工程款x.7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河南省好又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代理审判员:蒋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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