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原告向被告发出《确认书》一份,委托原告制作地面传输线一条,价格为2,100元;委托原告制作推车一台,价格为3,000元。原告于2009年7月12日向被告送货,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予以验收。被告收到前述货物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5,100元以及安装费用4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被告xxx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希望与原告达成调解。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参与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前开具4,000元的发票给被告xxx有限公司,被告xxx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一周内支付原告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制作加工费人民币4,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xxx有限公司各半承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2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