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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龙桃先,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因劳动争议,不服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朱某已自行和解,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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