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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区X街广州XX。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XX,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XX

法定代表人殷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黄平XX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X组。

上诉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汩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XX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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