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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王某与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颜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王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为申请执行人颜某、王某申请司法救助款x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颜某、王某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志雄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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