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民,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乙,男,58岁,汉族。
被告邓某,男,29岁,汉族。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某乙赔偿原告x元(含已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
二、由被告邓某赔偿原告x元(含已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
三、由被告彭某乙、邓某配合原告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赔偿金归原告所有;
四、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彭某乙、邓某各承担3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