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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彭某乙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民,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乙,男,58岁,汉族。

被告邓某,男,29岁,汉族。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某乙赔偿原告x元(含已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

二、由被告邓某赔偿原告x元(含已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

三、由被告彭某乙、邓某配合原告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赔偿金归原告所有;

四、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彭某乙、邓某各承担3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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