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黄某某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1)三法经贰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黄某某应支付工程款9000元予被上诉人钟某,该款应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740元,由被上诉人钟某负担;二审受理费74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