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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被告陈某、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舒某某,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48岁,汉族。

被告曾某,女,47岁,汉族,系被告陈某之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蒋某诉被告陈某、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自愿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蒋某预制板款x元,余款8500元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二、原告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三、如未按时支付,被告陈某自愿从2010年6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四、诉讼费290元,原告蒋某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艳红

二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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