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县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某。
上诉人铜山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路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厉某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关于2009年8月11日出具的金额为x元的欠条,双方予以确认,铜山县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厉某x元。
二、关于2008年12月30日出具的金额为x.10元的欠条,因铜山县X村民委员会对此持有异议,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另行解决。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合计6861元,减半收取3430.50元,由铜山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