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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男,1946年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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