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双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区上沙窝X栋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源清,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克荣,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治平,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安塞县声威水泥厂。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X村。
负责人徐某,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江西双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杨万荣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