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某。
被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谭某。
本院在执行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谭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