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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谭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某。

被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谭某。

本院在执行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某、谭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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