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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等三人强迫交易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逮捕,当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逮捕,当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逮捕,当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与本村村民雷某、雷某、雷某(均已判刑)等人将以每吨一百余元购买的64吨特低热值煤,拖至嘉禾县鑫旺贸易有限公司煤场,强行将煤卸在煤场。煤场管理人员见煤质太差,明确表示不要。同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及雷某、雷某、雷某等人准备好砍刀,乘坐由被告人雷某驾驶的一台无牌面的车再次窜至煤场,要煤场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64吨煤。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等人见煤场不同意,便不断威胁、辱骂煤场管理人员。煤场股东张×说了一句“我们不是被吓大的”。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等人马上从车上拿砍刀追打煤场股东张某文、张×,将张×打伤,还将张某文停放在煤场的一辆本田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嘉禾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室鉴定,张某的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损坏本田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00元。经嘉禾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验,该64吨煤为特低热值煤。

被告人雷某于2011年7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雷某、雷某于2011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某、雷某、雷某的供述、物证(照片)被告人等人强行卸在嘉禾县鑫旺贸易有限公司煤场低质煤照片及被砸坏车辆照片、书证雷某、雷某、雷某的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案经过、证人雷某、张某×、谢某、雷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张某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嘉公(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有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卖商品,致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雷某、雷某、雷某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归案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邓林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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