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达。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达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告贺某所有的部分列抵小孩的抚养费,归原告黄某所有。
四、由原告黄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贺某x元,限在签收本调解书后立即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