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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达。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达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告贺某所有的部分列抵小孩的抚养费,归原告黄某所有。

四、由原告黄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贺某x元,限在签收本调解书后立即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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