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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汤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少清,株洲市X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汤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凌独任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某、邓某于2012年5月30日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2元。由被告汤某、邓某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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