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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彭某、刘某、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常宁某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40岁。

上诉人易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刘某、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7月17日,易某与彭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易某将坐落于衡南县X镇X路X号(以下简称云峰路)的第四层房屋出售给彭某,水电开户由易某负责。房屋交付后,彭某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1年3月25日,易某与宁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易某将坐落于云峰路X号的第六层房屋出售给宁某,水电开户由易某负责。易某在安装水电时,将业主的水管总阀安装在房屋外,无任何防护措施,入户水管末端也未安装堵头或闸阀等。同年6月28日,宁某将其购买的云峰路X号第六层房屋转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宁某并未将水电安装之事告知刘某。合同签订后,经宁某通知,刘某为该房屋安装了门和防盗网。同年12月31日,彭某回老家办事,后通过邻居得知家中漏水,水源来自六楼刘某家。

2011年11月10日,彭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各原审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在诉讼中,经彭某申请,原审委托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房屋漏水造成的内饰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彭某的损失为44000元。彭某支付了鉴定费1000元。彭某另支付华硕电脑及美的空调挂机修理费700元、房屋电路检查费200元、以及因房屋漏水在外租房费300元,以上共计46200元。

原判认为,彭某的房屋因楼上漏水造成的损失,应获得赔偿。易某系房屋开发和销售者,不具有相应资质,其在房屋建设及水管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是本案漏水事故的重要原因,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宁某作为六楼房屋的转卖方,其在户内水管末端没有安装堵头或闸阀防护措施,且将房屋卖给刘某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作为六楼房屋的所有者,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房内积水浸入四楼,造成彭某财产受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三原审被告虽然对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彭某的损失46200元,由被告刘某赔偿20%,即9240元,由被告宁某赔偿20%,即9240元,由被告易某赔偿60%,即2772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刘某负担300元,宁某负担300元,易某负担9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易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房屋是其发包给建设单位建筑而成,水管是衡南县自来水公司设计安装的,没有不合理之处;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彭某的电脑、空调修理费等损失依据不合法,证人也未出庭作证;本案打开六楼水阀的人是实际侵权人,原审未追加其为被告,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其已将房屋交付,无权对房屋进行管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彭某对易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彭某答辩称:易某违规开发商品房,安装水管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易某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是有效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易某无资质开发商品房,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对进户水管安装也有缺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宁某未答辩。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易某是本案房屋的开发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其应对房屋设计及质量承担责任并负责水电初装入户,因易某对房屋水管总阀未做任何标识以供用户区分,同时入户水管末端也未安装堵头或阀门,导致刘某家水管总阀被人拧开后,水直接从家中管道流出,并渗入楼下,造成彭某家中财产受损。由于易某开发的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原审认定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易某提出房屋水管安装设计没有不合理之处,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彭某的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价格认证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是经湖南省物价局核定,具有各类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经原审法院委托,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彭某的装修损失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未超出其资质范围,易某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其提出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彭某房屋漏水严重,空调及电脑进水,家中无法居住,且为排除安全隐患也需对电路进行检查,故上述电器维修、租房及线路检查费用必然发生,彭某虽未提供正式发票,但其主张的上述费用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易某提出上述损失不应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易某提出,应将打开六楼水阀的实际侵权人列为被告,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该案外人的具体情况,故原审无法追加,易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并查明案外人后,另行主张权利。易某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校对责任人:龙巍打印责任人: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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