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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31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58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25岁。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系湖南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2007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3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甲。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2010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甲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甲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由原告刘某甲补偿被告刘某甲生活帮助费x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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