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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刘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lO年8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涟钢支行的存款捌仟元扣划至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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