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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易某、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原告张某在受雇为被告吴某承包的业主为被告易某、李某的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致尿道受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基本痊愈,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已由三被告支付;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易某、李某、吴某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伤休、陪护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00元。(不含此前已支付的费用)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易某、李某、吴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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