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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方金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金凤,女,33岁。

委托代理人方世良,男,贵州省江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友,男,35岁。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方金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3月22日原告方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金凤负担。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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