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金凤,女,33岁。
委托代理人方世良,男,贵州省江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友,男,35岁。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方金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3月22日原告方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金凤负担。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