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3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耀祖,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35岁,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被告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归还本息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肖某仅归还x元,余额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限在2011年5月16日前归还5000元,在2011年10月15日归还x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945元,被告肖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